宝鸡民政十一项服务

(一)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 、市区和县城具有城市(镇)常住户口的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最低生活费标准和县政府确定的县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2 、农村特困户家庭年人均收入达不到所在县(区)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确保有吃、有穿、有住。

3 、由户主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所在县(区)民政局审批并给予补助。

4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物价指数,每年分别报市政府和县政府审定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5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救助费城市(镇)每月发放一次,农村每季度发放一次。

低保科电话:3252522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1 、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2 、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通过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予以五保供养(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3 、五保费用实行乡镇统筹,妥善安排五保对象的生活。

4 、搞好乡镇敬老院的规范化建设,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服务中心。

5 、县乡民政部门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定期发送粮款,上门走访,实行包户服务。

低保科电话:3252522

(三)优待抚恤服务

1 、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给予社会统筹优待。

2 、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标准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80% 以上。各县(区)优待标准按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核算。优待金在每年的“八一”前后一次兑现,最迟不超过当年年底。

3 、义务兵家属持优待证、身份证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领取优待金,超期服役的义务兵须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有效证件到各县区民政局指定的地点领取。

4 、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上述优抚对象,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按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规定的标准定期发给抚恤金和定补费。

5 、领取抚恤金或定补费时,须持抚恤证、伤残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

6 、符合追认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牺牲者的工作单位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属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审核。

优抚科电话:3252574

(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服务

1 、退伍安置服务

( 1 )热情接待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耐心解答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

( 2 )严格按政策接收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按期办理有关手续。

( 3 )对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做到部队随交随接,各县区在两年内为其完成建房任务,并为其家属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 4 )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当年内为其落实工作单位,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 5 )定期检查各级安置部门、用人单位落实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情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 6 )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才干,扶持他们勤劳致富。对退役士兵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提高培训率和开发使用率。

2 、退休安置服务

( 1 )符合在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各军干所(站)协助其办理入户手续。符合在我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赁接收介绍信(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在军休干部建房计划、经费、征地、报建手续落实后,两年内完成建房任务。

( 2 )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军休所(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安置办电话:3252570

(五)婚姻登记服务

1 、结婚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 2 寸黑白婚照 3 张(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当事人还须持指定医院出具的婚检证明及一寸单人照各 2 张),离过婚的应持离婚证或调解书,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 、金台、渭滨两区婚姻登记设在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3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者,应持单位调解意见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1 寸单人照片各 1 张,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调解无效,并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依法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一个月内办理离婚手续。

4 、结婚登记不搞搭车收费,严格按上级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收费。

地址:新建路中段45号

电话:3219251

(六)殡葬管理服务

1 、市殡葬管理处是市民政局专门从事殡葬管理的职能部门。全市各殡仪馆、陵园和公墓是具体承办殡葬服务的业务单位。公民遇有丧事,可直接与上述单位联系。

2 、市殡葬管理处和各殡仪馆都配有比较先进的火化设备,有专业运尸车,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整容师,有经主管部门批准葬埋骨灰的陵园和公墓,各殡仪馆都设有骨灰堂,并备有各种丧葬用品。

3 、与殡葬服务单位预约后,准时运送遗体,按丧主要求,当天火化,当天领存骨灰,并在丧主确定的时间内办理骨灰存放和葬埋手续。

4 、市区丧主只要拨通 3207817 (殡葬管理处)、 3572373 (市天台山陵园办事处)、 3351309 (市常羊山公墓管理处)电话,可以满足丧主需要的各种服务。上述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服务。

 

(七)收养、领养儿童登记服务

1 、收养登记服务

( 1 )年满 35 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 14 周岁以下的弃婴或儿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 2 )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需持有:①收养人申请(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成长的保证);②户口本;③身份证;④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个月内有效);⑤捡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字按手印的捡拾经过证明材料;⑥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⑦各县(区)计生部门指定医院的不孕症证明;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 2 寸合影照片 2 张。

( 3 )所需证明材料齐全,可直接到所辖县(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经县(区)民政局调查取证核实后,可按《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依法进行审查,条件合格当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 、领养登记服务

( 1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宝鸡市居民,可到市绛帐福利院儿童所领养弃婴、儿童。

( 2 )领养弃婴、儿童的居民,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工作单位(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领养弃婴的证明,到市绛帐福利院儿童所办理领养手续。

福利科:3252573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

1 、凡我市的农村人口,包括乡村企业职工、社办人员、民办教师、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及户口新迁入者,都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助,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对于个人交纳的保险金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并予以保值增殖,如期兑付。

3 、投保人投保期间因灾害、病残或其它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停缴纳,待有条件后进行补交,补交部分要含保值额。

4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5 、领取养老金从 60 周岁开始,根据缴费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 10 年。领取养老金不足 10 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者,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养老金超过 10 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亡故为止。

6 、投保对象由所在县(区)迁往外地,其保险关系(含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农保机构。对于招工、提干、升学等农转非者可将其保险关系(含保险金)迁入相关的社会保障机构或将本息退还本人。

7 、保险基金和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税费。

低保科电话:3252522

(九)收养托养、收容遣送和社会福利服务

1 、收养托养服务

( 1 )市区内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查报市民政局批准,在市社会福利院和绛帐社会福利院(内设精神病院)予以收养治疗服务。不属于“三无”对象的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本人、亲属或单位要求入院的,提供代管托养和治疗有偿服务。

( 2 )为住院人员提供医疗、生活、康复等各项服务,使老年人安度晚年;对精神病人采取医疗和康复相结合、病理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病人的治愈率和好转率;为儿童实行养教结合,使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对残疾儿童实行医疗与康复相结合,并培养力所能及的生活及工作技能。

( 3 )实行 24 小时服务,随时接收来院人员入院。对入院困难者提供车辆服务。

( 4 )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视服务对象如亲人,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各项服务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 5 )热情接待病人家属和单位来人,如实反映精神病人住院情况,并虚心接受对院方提出的意见。如因工作不满意提出的投诉,院方在 5 日内处理完毕并给予答复。

2 、收容遣送服务

( 1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负责全市的收容遣送和全省自流人口的中转工作,按照《宝鸡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管理办法》,接收、调查、教育、遣送被收容人员。

( 2 )市区内流浪街头乞讨、生活无着露宿街头和主动求助人员,由各区民政局和火车站派出所收容,送市自流人口中转站遣送。

( 3 )收容站实行文明管理,对投诉、情况反映及时处理答复。

3 、福利生产管理服务

( 1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 2 )及时做好福利企业的审核、呈报和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负责福利企业年检和换证。

4 、社区服务

( 1 )社区服务是民政部门主管,由街道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

( 2 )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做好社区服务工作,为社区老人、残疾人和居民群众提供托老、托残、文娱、康乐、家政、劳务等服务。

福利科:3252571

(十)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做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

2 、依法开展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指导、村(居)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和咨询服务工作。

3 、做好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4 、指导居委会发展经济,协调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5 、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6 、对群众上访反映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做好答复。

基政科:3252564

(十一)社团区划服务

 

1 、社团登记管理服务

( 1 )为申请成立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提供咨询和有关资料,解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法规政策,解答疑难问题。

( 2 )成立全市性或跨区的社会团体,须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县(区)级的社会团体,须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县(区)的民政局申请登记。凡被受理的新成立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60 天以内完成审批、注册登记工作。

( 3 )对成立满一年以上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 4 )积极引导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社团经济。

( 5 )及时办理社团变更登记、赋予代码,办理刻制印章、银行开户介绍信等日常事务。

( 6 )主动参加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重大活动,切实保护合法权益。

2 、行政区划服务

( 1 )对撤县设市、撤乡设镇以及行政区划变更事宜,及时报市政府审议,代市政府起草有关变更、调整的报告、请示、批复等。

( 2 )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精神,做好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并及时调处解决边界争议。

3 、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设标和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

社区办:3277817、325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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